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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机动车辆其上牌额度的处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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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转发交警总队《关于实施<失窃机动车辆其上牌额度的处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局有关业务总队(局)、各公安处(局):

  市局同意交警总队《关于实施<失窃机动车辆其上牌额度的处理办法>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失窃机动车辆其上牌额度的处理办法

  为妥善解决本市失窃机动车辆的车主重新购车后申领牌证的工作,现规定如下:

  一、凡领有本市正式牌证的机动车失窃,车主在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失后,到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领取并填写《失窃机动车注销牌证登记表》,并经受理公安机关签注证明意见后,送车管所备案。

  二、失窃机动车的车主,必须在《上海交通安全报》上登报声明机动车失窃。

  三、登记备案满一年后,仍未找回原失窃车辆的,原车辆号牌注销,车主可申领同类型车的新增额度,购车上牌;购车上牌后,原失窃车辆又找回的,则需重新规定获得上牌额度。

  四、登记备案后一年内,原失窃车辆找回的,车主可凭《失窃机动车注销牌证登记表》,到车管所申请办理恢复车辆牌证和行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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