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律师logo
91lawyer.net交通律师为你获取赔偿!
首 页 最新资讯 相关法规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保险理赔 诉讼指南 案例精选 咨询论坛
首席律师


        服务范围


 1、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2、交通事故案件调查取证

 3、帮助办理伤残等级鉴定

 4、提供交通事故赔偿方案

 5、代书交通事故案件法律文书

 6、参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谈判

 7、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

 8、代理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

 9、代理当事人保险理赔

 10、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聘请律师流程

 1、咨询律师,确定是否聘请律师

 2、联系律师,约定洽谈签约事宜

 3、聘请律师,按合同支付律师费

 4、会见律师,陈述案情提供证据

 5、律师根据证据资料分析案件

 6、律师根据案件调查收集证据

 7、律师应当事人委托参与调解

 8、律师整理材料进入办案程序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交通律师在线 >> 刑事辩护 >> 文章正文

“串岗”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赔偿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6           ★★★


<% if request("infoid")<>"" then set rs=conn.execute("select * from nproduct where id="&request("infoid")) if not (rs.eof and rs.bof) then proname=rs("proname") content=rs("proinfo") end if rs.close set rs=nothing end if %>
    在自己的岗位上班受了伤属于工伤,那么在串岗替别人帮忙时受伤了,是否属于工伤?近日浙江丽水莲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串岗”时受伤而引发的劳动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法院认为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都属于工伤。
   吴设富原是丽水市俊达仪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今年2月28日,吴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公司认为,吴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吴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的工伤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错误的,要求依法撤销。

  而社保局认为,吴在上班时间、工伤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不属于蓄意违章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吴也称,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铆盖岗位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属于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和因工作原因致伤,同时也不属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故判决,维持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对吴设富的工伤认定。


 



上海阳光律师网:www.91lawyer.net
  • 下一篇文章: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交通律师在线(www.91lawyer.net)所有资料源于作者发布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您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更正。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版权所有◎交通律师在线
    沪ICP备07003806号  让"阳光" 温暖到每个受伤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