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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火车撞行人案铁路被判赔20万余元

作者:范春生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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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市民李丽穿越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家属索赔,铁路部门只肯赔偿400元,双方互不让步只得诉法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被告方铁路部门应赔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

  据主审此案的法官证实,这是近些年来辽宁省此类案件中第一例行人获得胜诉的案件。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李丽前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小区的父母家。横穿铁路时,沈阳至山海关的N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沈阳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李丽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法院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法院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专家观点

  高额赔偿会强化铁路部门的安全义务

  就火车撞死行人,是否也应按 就火车撞死行人,是否也应按照无过错赔偿原则,由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记者采访了刚刚帮助北京地铁轧断双腿案当事人吴华林打赢官司的宋义凯律师。

  宋律师表示,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法院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宋律师认为,此次沈阳法院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法院判决铁路部门赔偿李丽家属20万元,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李丽被撞身亡存在过错。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该判决在《铁路法》没有修改之前,已经有很大的勇气了。

  记者问,每年铁路发生的人、畜被撞事件远远高于地铁,应该如何平衡铁路企业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宋律师说,如果法院早几年判出吴华林这样的案例,地铁加大了安全意识,可能就不会发生吴华林的惨剧。铁路方面也是如此,高额赔偿无疑会大大强化铁路部门的安全义务,这对铁路和老百姓都是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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