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1、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2、交通事故案件调查取证
3、出具各类鉴定申请书
4、提供交通事故赔偿方案
5、代书交通事故案件法律文书
6、参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谈判
7、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
8、代理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
9、代理当事人保险理赔
10、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1、咨询律师,确定是否聘请律师
2、联系律师,约定洽谈签约事宜
3、聘请律师,按合同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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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师根据证据资料分析案件
6、律师根据案件调查收集证据
7、律师应当事人委托参与调解
8、律师整理材料进入办案程序
2007年10月8日16时许,陈先生允许驾驶员许某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沪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车辆损失90900元。许某在事故发生后遗弃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后于3天后的10月11日赴交警部门接受处理。2007年12月6日,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支队沪宁苏州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的责任为许某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第三方进行赔偿。之后,陈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2008年3月5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5月27日,陈先生向法院提出起诉称,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拒赔,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4.1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陈先生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逃离现场,按照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对于陈先生出具向交通事故处理的警官制作的调查笔录,交警部门未按照“逃逸”处理。
陈先生针对保险公司的辩称则声称,许某离开事故现场是因为同车妇女受了惊吓,而陪同去医院治疗,后到了医院后该妇女已恢复正常,故没有进行治疗。该行为不能认为是逃逸。另外,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做过说明,即便驾驶员的行为属于逃逸,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向陈先生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有明示提醒,该保险条款对陈先生有约束力。陈先生的车辆对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营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即应赔偿陈先生机动车强制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费2000元。涉及陈先生允许的驾驶员许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遗弃保险车辆离开现场的行为,法院以为车辆发生事故后,为对受伤者进行救治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但本案的事故并未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且许某在离开事故现场车上人员无伤病后,又未及时赶回现场处理事故,而是事隔三天后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该行为应认定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则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金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先生保险金2000元,而对陈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均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