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保险事故中各分项赔偿限额下核定损失之和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保险人按照各分项赔偿限额下各受害人的核定损失金额占所有受害人的总核定损失金额的比例,乘以相应赔偿限额,计算被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分项赔偿金额。
某一受害人得到的被保险人交强险项下的分项赔偿金额=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之和)
第七节 结案和归档
一、理赔单证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四)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二、有关赔付情况应于赔付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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